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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》出台

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》出台  新闻资讯  第1张

  日前,省教育厅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省科学技术厅、省文化和旅游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省体育局、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、河南银保监局九部门联合印发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,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。


  《暂行规定》指出,在河南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所有面向中小学生(含幼儿园儿童)的学科类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(包括线上和线下)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,包括《暂行规定》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。


  《暂行规定》明确,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,各地可结合实际,采取银行托管、风险保证金的方式,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。教育、科技、文旅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日常监管。


  采取银行托管方式的,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驻地县(市、区)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,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,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,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专用账户,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,以现金和微信、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,做到全部预收费“应托管、尽托管”。托管资金可采用“一课一销”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、同比例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。


  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,校外培训机构应与驻地县(市、区)内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,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,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,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。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,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(3个月)的费用总额。实行银行托管前,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,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。


  同时,《暂行规定》还对预收费付费、退费纠纷处理、部门分工、信息共享、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

(监管处/供稿 编辑/张璟 初审/杨晓谜 终审/朱荣玉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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